高雄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及資料資訊使用申請須知:
- 人體生物資料庫提供之生物檢體及資料資訊僅供生物醫學研究使用,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遵守相關法令及人體生物資料庫所訂規範,不得洩漏個案隱私及資料。
- 詳實填寫申請內容並檢附研究計畫書、IRB核准同意函影本等備審資料,若有不實或蓄意隱瞞,申請案不予核准或撤銷申請,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遵守申請時所記載,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EGC)核准使用目的及範圍,不得逕為核准範圍外之使用。有原核准範圍外使用需求時,應先提出變更使用目的之申請,經EGC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 入庫一年內生物檢體之申請以個案檢體分裝庫藏量70%為上限,申請量超過70%者,申請人需取得收案醫師(醫事人員)同意。
- 申請案於出庫完成後6個月或研究計畫案結束後6個月須接受EGC追蹤審查,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就檢體及資料資訊保管、使用與研究成果等提出書面說明,且人體生物資料庫得於追蹤審查結案後二年內要求申請人提報研究成果發表情形。
- 研究計畫執行到期,生物檢體如未使用完,剩餘生物檢體應銷毀或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不得轉讓予他人。
- 生物檢體可能具有生物危險性,請依生物安全等級小心處理檢體,避免造成生物性為害。
-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於成果報告或發表,需註明生物檢體及資訊資料由高雄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Biobank,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提供,並於致謝欄提列下段文字: Acknowledgments-The authors appreciated the assistance of Biobank, Department of Medic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for the processing of clinical specimen.
-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負申報未來商業運用情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