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故本院特成立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
一、 生物資料庫研究倫理政策與規範之研議及制定。
二、 監督與審核生物資料庫相關事項及制度。
三、 審查生物資料庫有關資料、資訊之運用計畫,針對計畫之安全性與可行性,予以評估、分析及定期查核。
四、 生物資料庫資訊相關安全管理。
五、 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保護與生物檢體採集相關事宜。
(一)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四名為當然委員,含正副主任委員、正副執行秘書。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正副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指派任命之;其他委員由執行秘書推薦,主任委員聘請擔任之。
(二)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應為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非本機構人員 及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三) 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代表人、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不得同時擔任倫理委員會委員。
(四)本會另置執行幹事一名,協助辦理會議召開事宜。
一、 委員之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任之,委員會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委員出缺時,本會應適時辦理補聘。補聘之任期至該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二、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以解聘: (一) 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 經本會討論確認嚴重違反保密協定或利益迴避原則。
衛部醫字第111010603號函備查
主任委員兼委員
高雄榮民總醫院
(本院醫療副院長)
執行秘書兼委員
(副研究員,醫檢師)
副執行秘書
兼委員
(退休,內科醫學)
(癌症防治中心)
(資訊室)
耀門法律事務所
台北護理健康大學中西醫結合護理研究所(教授)
一、 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每次間隔以 3 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若會議因故需延期,須經主任委員同意。 二、 會議需全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且出席委員非屬單一性別始得成會。
一、 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正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為主席。 二、 委員應參與生物資料庫或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講習,並取得受訓證明,每人每年教育時數需達 3 小時以上。 三、 本會人員(包含:委員、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於聘任及業務執行時, 均須簽署保密協定及利益迴避。 四、 每次會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委員無法出席時,需事先請假。 五、 會議進行前,主席應先向出席委員說明利益迴避原則。應行迴避情事 如下: (一) 因本人為本案之協(共)同主持人或擔任指導相關職務。 (二) 與計畫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 本人與利益關係人有聘僱關係、支薪顧問或財務往來。 (四) 其他經委員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 (五) 會議決議事項,得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六、 本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會議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