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依「人體試驗管理辮法」第4條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30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主持人執行人體試驗之相關規範請見IRB網站
二、臨床試驗計畫經費執行要點規定:臨床試驗病床費依本院當時自費收費標準計算。
(1)臨床研究病床設置(108年11月26日)後的臨床試驗受試者優先簽住臨床研究病床,若有特殊需求性之考量無法入住臨床研究病床,經簽奉核可後得不入住,但應依「臨床研究病房使用管理程序書」規定辦理。
(2)臨床研究病床設置前已簽約的臨床試驗計畫因考量三方的權利義務,受試者得不入住臨床研究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