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總研究室工作安全及衛生守則
2012年2月23日訂定
2016年3月21日第一次修訂
2022年7月第二次修訂
一、 實驗室常規人員之使用規則:
A、人員
1. 實驗室人員須佩帶工作證。在實驗室內應穿實驗衣,必要時戴手套、護目鏡或口罩。禁止穿實驗衣到餐廳、員工休息室、辦公室及其他公共場所。
2. 實驗室成員應會使用滅火器,確知應變設備 (如緊急沖淋器、急救箱、個人防護具及逃生口等)位置及使用方法。
3. 新進人員應閱讀並遵守研究室工作安全及衛生守則。
B、空間
1. 實驗室主要出入門應張貼實驗室等級生物危害標示,緊急狀況之簡易處理流程及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公共區域特殊儀器應張貼管理人姓名及緊急連絡電話。
2. 研究室之實驗區與休息區需劃分清楚。實驗區內不得飲食,實驗用冰箱不可存放食物。
3. 桌面保持清潔,不可使用未經檢驗合格之延長線,延長線不可直接置於地上。
4. 工作場所地面,若有液體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
5. 各區應指派人員負責關閉門窗及電氣開關,下班後關閉門窗,熄滅燈火及不必要的空調。
6. 維持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通暢。
C、儀器及化學藥品
1. 實驗前應做好安全評估,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操作儀器前,務必詳讀說明書,儀器使用前需接受訓練課程,並通過審核。
2. 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嚴禁放置易燃物及易爆炸化學藥品,操作時需派人檢查,避免加熱過久。不准使用非實驗用途微波爐及烤箱,下班後必須關閉將烤箱等連續加溫儀器。
3. 儀器應妥善保管及定期維護,並附簡易操作說明書、使用登記簿或預約登記簿。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實驗器械整潔,非必要使用電器用品(如電腦)及儀器於下班前須關機。
4. 氣體鋼瓶應直立並以鐵鍊等固定,壓力錶應清楚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5. 有機化學液體廢棄物應按規定處理並集中放置專用儲存室,針頭及刀片等物品使用後應立即丟棄至尖銳廢棄物儲存盒,生物材料及感染性廢棄物應存放至感染性垃圾袋。
6. 異常事件處理請詳見「高雄榮民總醫院異常事件(含生物安全防護)應變措施」。
二、化學藥品注意事項:
1. 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管制性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等3類化學品之實驗室,研究室需指派員每月盤點種類及數量呈報勞安室。以上所屬3類化學品清單見本院職安室網頁。
2. 藥品貯存原則:
(1)、藥品櫃內化學藥品依相容性分類存放,不可依字母分類(固、液體分開;液體分有機、強酸、強鹼等以盛盤隔開);
(2)、存放毒性化學物質及管制藥品之櫃子需上鎖;
(3)、存放架應有護欄,藥櫃玻璃門應關閉。
3. 化學藥品及氣體鋼瓶應依「危害通識規則」張貼危害圖式及內容。使用場所應於明顯處備置:
(1)化學藥品清單
(2)安全資料表
(3)緊急應變(含洩漏處理)設備。
4. 新購化學藥品需請廠商貼妥Global Harmonized System圖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並於實驗前詳讀。
5. 每三年檢視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內容如有變更應重印;若無則更新製表日期。
6. 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質之主管人員,應每兩年接受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7. 各類廢液、空瓶應依規定標示清楚並分類,不得任意傾倒、堆放。
8. 藥品具毒性、腐蝕性蒸氣,應在化學排氣櫃內進行;有危險性或異味實驗時,實驗在進行中需於實驗室門外張貼警示。
9. 使用排氣櫃須先打開將抽風裝置三分鐘再進行作業,玻璃拉門高度應低於口鼻。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操作(除一般通則外,尤須遵守下列規定):
1. Risk group 2 (RG2)等級以上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定期盤點種類及數量,並呈報。
2. 實驗進行中門禁管制。
3. 感染性物質工作區必須備妥有效消毒劑(75%酒精)。
4. 身體若有傷口應有防水覆蓋。
5. 處理感染性物質或動物,在脫掉手套後及離開實驗室前都須洗手。
6. 不可戴手套接聽電話或接觸任何開關。
7. 實驗室禁止用口吸取檢品、溶液,操作宜謹慎,減少液體濺灑及產生氣霧。
8. 每天至少清理消毒工作檯面一次,如有感染物灑落應立即消毒。
9. 例行防治昆蟲及鼠類。
10. 進入感染性實驗室,應穿實驗衣、膠鞋,並戴口罩與手套,必要時增戴眼罩面罩。
11. 操作之病原體如有疫苗可預防,無抗體者須事先施打疫苗。
12. 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事先留存血液檢體,必要時定期採取,以利健康管理及追蹤監視。
13. 感染性生物實驗需於生物安全櫃操作,生物安全櫃應每年檢測。
四、非本部人員借實驗室:
1. 非本部常規人員欲借用實驗室儀器或空間,應於一週前告知實驗室管理人員,並遵守使用規則。
2. 借用精密儀器須請資深人員示範,認可後始得單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