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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臨床醫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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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臨床醫學研究科       聯絡資訊:twei@vghks.gov.tw       

    高雄榮民總醫院研究人員聘用、晉升及退場作業規定

    112年06月16日訂頒

    壹、 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據「高雄榮民總醫院研究人員職務調整及退場作業規定」訂頒。

    貳、 目的

    為配合本院重點研究發展需要,促使中長期重點研究發展計劃、核心實驗室與研究中心順利運作,以及積極培育研究人才,進而提升本院研究能量及成效,貫徹本院醫學中心研究任務,作為研究人員職務晉升及退場作業依據。為使研究人員之聘任考核及職位晉升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參、 適用範圍

    本院契約專任研究人員,及臨床研究人員之聘任、職務調整及退場相關事宜,悉依本辦法辦理

    肆、 契約研究員額聘用及配置原則

    一、 當本院推動中長期重點研究目標,欲延攬相關專長之研究人才時,由教學副院長或教研部主任於相關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由教研部以簽呈(需包含未來將推動之研究目標、欲延攬人才之專長領域、其專長與研究目標關連性等內容)提出申請,經院長核准後,始得辦理甄選。

    二、 首次先以定期契約聘期為三年一聘為原則。

    三、 新聘原則上以契約高級助理研究員聘用,且需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醫務契約人員遴用資格標準表」之標準,新聘後首次評核期(四個月內)屬觀察期,下一輪評核始考核評比。

    四、 研究人員執行研究所需之空間由本院提供;設備以本院現有設備共用為原則,若設備不足需另案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購置;執行計畫所需人力或耗材等,需由研究員提出院內外計畫申請,其計畫經審查核准後,由計畫經費支出。

    五、 研究人員若表現優良考慮職位調整時,需經院部評核對醫院有貢獻,則可以調整。

    伍、 績效評核與成效評核

    一、 績效評核:

    1. 評核辦法:依據「高雄榮民總醫院教學研究部研究員工作績效評核作業規定」

    2. 評核時機:每年評核三次,分別為四、八、十二月底以書面方式繳交目前研究成果。

    3. 評核流程:由醫學研究科彙整書面資料後,呈報醫研科主任、教研部部長及教學副院長並將評核結果後會醫企部辦理相關獎金核發事宜。

    二、 成效評核:

    1. 評核辦法:依據「高雄榮民總醫院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契約書」之契約內容辦理相關研究成果審查。 

    2. 評核時機:定期契約到期前三個月

    3. 評核標準:依照契約內容辦理

    4. 評核流程:由醫學研究科彙整書面資料後,經承辦單位辦理行政審查,並由院部長官組成之審查小組辦理相關學術審查程序,如有必要將請受評人口頭報告;評核結果(轉不定期契約續聘,再簽定期契約有條件續聘,不續聘)將呈報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

     

    陸、 成效評核後之職位晉升及退場作業程序

    一. 原則:

    職務調整應循續漸進,不得調降或跨職稱類別為原則。但若當事人同意並自願切結下得以調降或跨職稱類別參加甄選,亦須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醫務契約人員遴用資格標準表」。

    二. 辦法:

    為鼓勵研究員獲得不定期契約後,仍能持續自我精進,將由院部長官挑選評核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定期進行後續評估及核定作業。

    三. 晉升:

    1. 晉升職級分成「研究員」、「副研究員」二種,且各研究人員每階需任滿五年為原則。

    2. 本職級晉升申請資格:

    I. 每年績效評核最少要有一年平均需大於85分,且五年內任一年之平均不可少於60分,始可主動提出晉升申請。若五年內有三年績效評核平均達85分(含)以上者,可由教研部主動推薦甄選,不受原則五年之限制

    II. 標準一:高級助理研究員晉升為副研究員之論文歸類計分標準為500分(7篇),且於評核年度前三年內需有一年國科會計畫;副研究員晉升研究員之論文歸類計分標準為700分(10篇),且於評核年度前五年內需有兩年國科會計畫,歸類計分標準可參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第二項研究論文積分(歸類計分)辦理。

    III.標準二:送審人取得前一職等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原著論文中,由送審人依申請之職等,擇定送審前五年內,符合下列各級標準之最低篇數作為代表著作,其餘則列為參考著作。送審論文至多6篇送審。代表著作應與個人專長領域、授課科目、研究計畫相符,呈現一系列相關主題之持續性專門學術著作,高級助理研究員晉升副研究員之送審代表著作門檻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 2 篇SCI/SSCI 排名 20%以內(無相同貢獻作者),其代表著作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副研究員晉升研究員之送審代表著作門檻為第一或通訊作者之原著論文 3 篇SCI/SSCI 排名 20%以內(至少 2 篇無相同貢獻作者),且至少有 2 篇為通訊作者,其代表著作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創新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與卓越地位

    i. 前述送審之論文,均須以本院名義發表於本院認可之「SCI」、「SSCI」或「EI」收錄之醫學期刊雜誌,不得為Mega-Journal[需正面表列]。

    ii. 檢送論文:

    甲、 檢送之論文需為本院前一職級申請截止日後,以本院名義所發表並確定前次晉升未曾使用之論文,不限篇數

    乙、 申請晉升副研究員職級之檢送論文:需有五篇以上符合以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指導作者身分發表之 SCI論文,上述論文至少有二篇為單一第一作者。

    丙、 申請晉升研究員職級之檢送論文:需有七篇以上符合以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指導作者身分發表之 SCI論文,上述論文至少有一篇為單一第一作者。

    3. 申請晉升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須檢附已刊登之論文抽印本(申請截止日前已被接受刊登之論文得於履歷表 PUBLICATION 欄最後表列(Accept即可)。

    四. 停發獎金

    1. 連續兩年工作績效平均評核<60分者,不可領取工作獎金。

    五. 不續聘: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契約。

    1. 連續三年工作績效評核平均<60分或個人兩年內未曾發表論文者 (本人為單一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高級助理研究員於七年內無法晉升為副研究員,或任副研究員於八年內無法晉升為研究員,得視為無法勝任工作,經教研部審議後,由教研部呈報院部長官核定「不予續聘」。

    六. 免職:

    研究人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職:

    1. 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2.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3.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吸食麻醉藥品或毒品者。

    5. 參加非法幫會,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6. 經本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7.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有傳染之虞或其他重大疾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8.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柒、 其他事項:

    一. 調降職稱或跨職稱類別者無相對應之級數,得以調降後職務之最高級敘薪。

    二. 奉准調整者,其俸額級數以相對應新職務之俸額級數起算、工作獎金以相對應新職務之獎金計算。

    三. 奉准調整者,不得再以提敘方式調整俸額級數。

    四. 本作業規定公布實施起,舊作業規定即刻作廢。

    捌、 本作業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公告日前仍在職者,自112年五月一日起,高級助理研究員需於七年內晉升為副研究員、副研究員八年內晉升研究員;公告日後新聘任之高級助理研究員自報到日起七年內晉升為副研究員;副研究員自報到日起八年內晉升研究員。特殊情形臨床研究人員須以簽呈方式提出,檢附相關文件,呈報院部長官核准後,方可延長其晉升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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