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
研究人員雇用、晉升及退場作業規定
112年06月16日訂頒
113年04月20日修訂
113年06月21日修訂
114年01月09日修訂
114年04月21日修訂
本作業規定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臺北、臺中、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務契約人員遴用資格標準表」、「高雄榮民總醫院教學研究部研究員工作績效評核作業規定」及「高雄榮民總醫院研究人員職務調整及退場作業規定」訂頒。
為配合本院重點研究發展需要,促使中長期重點研究發展計劃、核心實驗室與研究中心順利運作,以及積極培育研究人才,進而提升本院研究能量及成效,貫徹本院醫學中心研究任務,作為研究人員職務晉升及退場作業依據。為使研究人員之雇用考核及職位晉升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本院契約專任研究人員,及臨床研究人員之雇用、職務調整及退場相關事宜,悉依本規定辦理
- 員額雇用及研究空間設備配置原則
- 當本院推動中長期重點研究目標,欲延攬相關專長之研究人才時,由教學副院長或教研部主任於相關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由教研部以簽呈(需包含未來將推動之研究目標、欲延攬人才之專長領域、其專長與研究目標關連性等內容)提出申請,經院長核准後,始得辦理甄選。
- 新雇用原則上以契約高級助理研究員職級起雇用,且需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醫務契約人員遴用資格標準表」之標準,惟為網羅優秀人才,得另以專簽辦理;雇用期滿三年將啟動研究員研究能力審查評核,新雇用後首次評核期(四個月內)屬觀察期免予評核,下一輪評核始績效考核評比之。
- 研究人員執行研究所需之空間由本院提供;設備以本院現有設備共用為原則,若設備不足需另案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購置;執行計畫所需人力或耗材等,需由研究員提出院內外計畫申請,其計畫經審查核准後,由計畫經費支出。
- 研究人員若表現優良考慮職位調整時,需經院部評核對醫院有貢獻,則可以調整。
- 雇用
(一) 經院部同意啟動雇用程序後,簽呈報告內部需求評估欲延攬人才之領域及本院所提供之職缺公告資料,且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辦理;另醫企部及人事室協助審視該職缺公告之適法性及人力配置是否合宜。
(二) 招聘方式為隨到隨審,承辦人將報考資料綜整後簽呈至教學副院長評估報考人是否具資格參與,由院長遴選委員組成面試小組。
(三) 面試小組核定面試時間後,將由承辦人通知符合資格之報考人應試。且另將報考人之資料分送至各委員,以利後續學術評核作業。
(四) 面試辦法:
1. 面試小組由教研部提供建議委員名單,由院長圈選5位代表,其中教學副院長及教研部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另從現任契約研究人員及本院具教授資格之醫師挑選組成面試小組。
2. 應試人若有兩位以上,則當日舉行抽籤決定報告順序。
3. 面試標準含括兩大項目:
(1) 學術表現 (40%):論文品質(20%)及過往經歷(20%)
(2) 專題報告及口試 (60%):研究前瞻性(20%)、符合本院發展(20%)及思慮清晰表達能力(20%)
上述滿分為100分,70分為合格標準,若經委員半數以上評定為不合格,或委員評分總平均未達合格分數70分,視為未達面試標準。
4. 評核後之綜整結果,將統一簽呈至院長決議,是否同意面試小組之評核結果,若核可則另呈報人事室辦理後續聘用事宜,及公告面試結果。
(一) 雇用期滿三年前三個月,教研部啟動研究員研究能力審查評核作業。
(二) 評核流程:由醫學研究科彙整受評人書面資料後,經承辦單位辦理行政審查,符合資格後將簽呈院長,並由院長挑選本院具教授身分之醫師組成之5人審查小組,且教學副院長及教研部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審查小組擇期辦理相關學術審查程序,如有必要將請受評人口頭報告。
(三) 評核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不通過』等三種。
1. 受評人若符合『通過』,表示能力足矣,將毋須再行評核。
2. 受評人若符合『有條件通過』,表示能力尚待觀察,將再予以兩年觀察期,兩年期滿再予以第二次研究能力審查評核。
3. 受評人若符合『不通過』,表示能力未如預期不盡理想,將予以資遣。
(四) 評核後之綜整結果將統一簽呈至院長決議,是否同意審查小組之評核結果,若核可則移人事室辦理後續事宜。
- 評核辦法:依據「高雄榮民總醫院教學研究部研究員工作績效評核作業規定」。
- 評核時機:每年評核三次,分別為四、八、十二月底以書面方式繳交目前研究成果。
- 評核流程:由醫學研究科彙整書面資料後,呈報醫研科主任、教研部部主任及教學副院長並將評核結果後會醫企部辦理相關獎金核發事宜。
職務調整應循續漸進,不得調降或跨職稱類別為原則。但若當事人同意並自願切結下得以調降或跨職稱類別參加甄選,亦須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醫務契約人員遴用資格標準表」。
為鼓勵研究員經過評核後,仍能持續自我精進,經院長同意後,將由院部長官挑選評核委員組成審查小組,每年於三月及九月進行後續評估及核定作
(一) 晉升職級分成「研究員」、「副研究員」二種,且各研究人員每階需任滿五年為原則。
(二) 每年績效評核最少要有一年平均需大於85分,且五年內任一年之平均不可少於60分,始可主動提出晉升申請。若五年內有三年績效評核平均達85分(含)以上者,可由教研部主動推薦晉升,不受原則五年之限制。
(三) 檢送之論文需為本院前一職級申請截止日後,以本院名義所發表並確定前次晉升未曾使用之論文,另須以本院名義發表於本院認可之「SCI」、「SSCI」或「EI」收錄之醫學期刊雜誌,不得為Mega-Journal。
(四) 申請晉升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須檢附已刊登之論文抽印本(申請截止日前已被接受刊登之論文得於履歷表 PUBLICATION 欄最後表列(Accept即可)。
(五) 申請資格:
1. 副研究員晉升研究員
送審人取得副研究員資格後所發表之原著論文中,由送審人擇定送審前五年內,論文歸類計分標準為700分(至多10篇)
(1) 標準一:需有七篇以上,其中五篇符合以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指導作者身分發表之 SCI論文,上述論文至少有一篇為單一第一作者,另外兩篇可為共同第一或通訊作者,共掛 2篇SCI論文需 Impact Factor>10,或排名前10%期刊;另於評核年度前五年內需有兩年以上國科會計畫(可不連續),歸類計分標準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最新版本第二項研究論文積分(歸類計分)辦理。
(2) 標準二:需有五篇以上符合以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指導作者身分發表之 SCI論文,且每篇SCI/SSCI 排名 20%以內,其代表著作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創新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與卓越地位。
2. 高級助理研究員晉升副研究員
送審人取得高級助理研究員資格後所發表之原著論文中,由送審人擇定送審前五年內,論文歸類計分標準為500分(至多7篇)
(1) 標準一:需有五篇以上,其中三篇符合以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指導作者身分發表之 SCI論文,上述論文至少有二篇為單一第一作者,另外兩篇可為共同第一或通訊作者,共掛 2篇SCI論文需 Impact Factor>10,或排名Q1(前25%)期刊;另於評核年度前五年內需有一年以上國科會計畫,歸類計分標準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細則」最新版本第二項研究論文積分(歸類計分)辦理。
(2) 標準二:需有三篇以上符合以單一第一作者或單一通訊作者/指導作者身分發表之 SCI論文,且每篇SCI/SSCI 排名 20%以內,上述論文至少有一篇為單一第一作者,其代表著作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創新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與卓越地位。
(六) 審查程序:
1. 申請人提出晉升申請後,經院部長官同意後啟動晉升審查程序。
2. 行政資料審查通過後,由院部長官從本院挑選本院具教授身分之醫師中挑選3位委員擔任書面初審,書面初審委員針對申請人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 80分(含)為及格,予以通過,未達 80 分者為不及格,不予通過。平均分數超過80分以上方可進入口試複審。
3. 口試複審由院長、教學副院長及三位書審委員共同擔任委員,院長為會議主席,口試委員針對申請人之專門著作、本院服務、醫師輔導等綜合事項進行審查,委員評核後需給予『通過』或『不通過』,需有三位委員給予『通過』,才予以複審通過。
4. 院長具有最後決審權,由院長裁示後,方完成審查程序。
(一) 停發獎金:連續兩年工作績效平均評核<60分者,不可領取工作獎金。
(二) 資遣: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契約。
1. 連續三年工作績效評核平均<60分或個人兩年內未曾發表論文者 (本人為單一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視為無法勝任工作。
2. 高級助理研究員於七年內無法達到以上晉升為副研究員的標準,或任副研究員於八年內無法達到以上晉升為研究員的標準,得視為無法勝任工作,經教研部審議後,由教研部呈報院部長官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 其他事項:
- 奉准調整者,其俸額級數以相對應新職務之俸額級數起算、工作獎金以相對應新職務之獎金計算。
- 奉准調整者,不得再以提敘方式調整俸額級數。
- 本作業規定公布實施起,舊作業規定即刻作廢。
- 本作業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公告日前仍在職者,自112年五月一日起,高級助理研究員需於七年內晉升為副研究員、副研究員八年內晉升研究員;公告日後新聘任之高級助理研究員自報到日起七年內晉升為副研究員;副研究員自報到日起八年內晉升研究員。特殊情形臨床研究人員須以簽呈方式提出,檢附相關文件,呈報院部長官核准後,方可延長其晉升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