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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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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113-01-31       聯絡人:戴妙娟       資料來源:實驗動物中心       聯絡資訊:mjtai@vghks.gov.tw       

    動物保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依農牧字第1070043716號指示,教育訓練課程使用活體動物如已有替代方案,且可以達到相同的教育目的,應優先使用非活體方案替代之。

    為落實動物科學應以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以下資訊供研究人員參考:

    實驗動物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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