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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重送、退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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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生物檢體退件標準

    1. 識別

    (1) 檢驗單與病人姓名不符時,退回原送檢單位。

    (2) 容器上未註明病人基本資料時,如無檢驗單可不予處理。

    (3) 檢驗單上未註明檢體來源和培養項目時,查詢正確情形。

    2. 檢體

    (1) 下列請求厭氧培養時,刪去厭氧菌培養之請求,除非微生物主管認可,始行厭氧菌培養:痰、環境標本、皮膚、中段尿液、胃洗液、口腔、 導尿液、支氣管洗液、迴腸手術標本、陰道分泌物、褥瘡潰瘍、結腸手術標本、攝護腺分泌物、咽喉、膿廔、糞便、鼻腔檢體。

    (2) 檢體僅註明身體部位者(如胸、腿)需進一步查詢。

    (3) 糞便檢體請求Clostridium difficile特殊培養:應以厭氧檢體運送管送檢;不當送檢或送檢超過2小時,應以重送通知請求重送。

    (4) 痰液採集不當(如唾液) 時,退回送檢單位,並註明檢體不當,請重送檢體。

    (5) 檢體誤置固定液(如福馬林) 時,通知醫師,並請其重送檢體,檢體退回並註明。

    (6) 乾燥拭子,退回檢驗單,並註明檢體不當,請求重送檢體

    (7) Foley 導管頭取消並退回送檢單位。

    (8) 24 小時尿或痰送T.B.培養:通知醫師檢體不當,改送三次單一檢體(尿或早晨痰)。

    (9) 尿液:容器不當、或容器裂痕時,退回送檢單位,並註明檢體不當,請重送檢體。

    (10) 一支拭子做細菌、結核菌及黴菌培養時,詢問醫師或護士補送檢體,如不可能補送,則按醫師指明之優先次序接種,檢體不足之醫囑則與醫師溝通後取消。

    (11) 在同一日同一單位寄送多次標本時(尿、糞便、痰、咽喉、拭子等)(Acid Fast Stain 除外),只檢查一次即可,把重複之檢驗單退回,並註明標本重複,如送檢單位堅持要求時,可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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