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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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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113-03-14       資料來源:家庭醫學部       

    【做自己生命的主人,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因嚴重的疾病而長期臥床,進食洗澡等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意識不清無法表達自己的想法的時候,你希望靠機器或管路等醫療設備延長生命,還是選擇安寧照護回歸自然呢?

        隨著醫學快速進步,許多重症臥床的病人藉由機器與管路等設備可延長生命多年,然而愈來愈多人認為沒有品質與尊嚴的生活已失去生命之意義,賴活不如好死,因此逐漸發展出安寧緩和醫療,拒絕無謂的人工醫療,自然善終。生命終有走向盡頭的一天,若沒有事先思考規劃人生的最後一哩路想怎麼走,往往到了最後不知所措,或因意識不清無法表達自己的想法,讓家人承受許多醫療抉擇與照護上的壓力。無論大家是希望接受或拒絕維生治療,每個人對生命的價值觀都應受到尊重及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便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而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 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有別於以往的醫療父權,病主法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強調病人自主權利的法案,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以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關於尊重自主,病主法宣示病人具有知情、選擇與決定權,醫療方應將病情與治療相關資訊告知病人。另外,家屬或其他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依病人決定所採取之行為。

        關於保障善終權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尊嚴善終與拒絕無效醫療之權利。而病主法的涵蓋範圍較廣,允許病人在五種特定臨床條件下,可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並要求醫療方提供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五種特定臨床條件包含: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 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相較於安寧條例民眾可直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病主法的流程較為嚴謹,民眾必須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才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依自主選擇的醫療照護方式達成善終。此外,民眾可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當自己意識不清時代理人可代為表達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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