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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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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病主法規定,意願人必須年滿18歲之成年人並具完全行為能力。意願人須和二等親內親屬至少一人,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有指定)一同至衛生局核可的醫療院所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醫療團隊商討醫療照護與善終等相關意願。完成諮商後,經醫療機構核章證明,方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表明在法定的五種臨床條件下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書需透過公證或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福部資訊系統,最後註記在健保卡,才算完成簽署程序。當不幸罹患重病時,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符合法定五種臨床條件,及兩次安寧緩和團隊照會評估後,即可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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