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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門診注意事項公告:
    公告日期:113-03-14 發佈單位:家庭醫學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法規則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 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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