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委託代檢

Print
    1. 針對其他機構因為醫療上或政策之需要,委託本院代為檢 驗,評估其必要性、成本及工作負荷,以決定是否接受委 託。
    2. 由委託檢驗之醫事單位發文至本院,載明欲委託檢驗之檢 驗項目及費用。
      1. 來文由醫務企管室承辦,並會簽相關之檢驗單位及作業 組,經各業管單位同意後陳請院部核可。核可後由醫務 企管室發函並與該委託檢驗機構簽訂合約,合約應述明 檢體收集之方式、雙方約定之發報告時限及發送送報告 之方式、委託檢驗費用之付費方式等。
      2. 依合約內容,由該委託檢驗機構將檢體送至相關之業管 檢驗單位。
      3. 負責之檢驗單位同仁由 HIS 主螢幕進入「院外委託代檢 功能」簽收檢體。
      4. 執行檢驗,檢驗程序應符合委託檢驗機構及與其訂定之 合約所預期的技術要求。
      5. 列印報告,並於雙方約定之時限內傳真或郵寄報告。
    3. 應審查委託檢驗之品質及時效要求。

    聯絡人:曾志偉     分機 :76020

    收件處:檢體中心  分機 :76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