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資格
Ø申請服務對象:居住本市之以下對象,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原住民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檢具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意見書及臨床師致評分量表(CDR)等資料。
服務內容
•照顧及專業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喘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