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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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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對象資格

    Ø申請服務對象:居住本市之以下對象,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原住民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檢具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書/意見書及臨床師致評分量表(CDR)等資料。

     

    服務內容

    •照顧及專業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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