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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懷孕,請主動告知主管並做適度工作調整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1條: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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