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安全室負責所有保存紀錄之整理作業,與相關單位之資訊交換窗口。
本院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採個別劑量監測,由主管機關所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提供,單位主管於必要時,得給予協助人員個別劑量監測。
單位主管應查明新進工作人員之劑量紀錄,並交給輻射安全室,離職人員由單位主管通知輻射安全室後,由輻射安全室向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要求提供歷年來劑量紀錄,經核對無誤後影印,送交離職人員,並將正本保存在輻射安全室至少30年。
知道自己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向單位主管報告後,單位主管應立即評估其工作條件,以符合安全標準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