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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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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8 條:醫療機構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未依規定告知,依第 45 條可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未對協助者施以輻射防護,依第 42 條可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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