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第9點第2項規定:「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現行規定為30%);第18點(現行規定為第19點)第2項規定:「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本案來函所舉之例,返國抵台之日為8月19日,若該日是上開第3點機關首長核准出差日數之最後一日,則8月19日應支4折(現行規定為30%);若8月18日是上開第3點機關首長核准出差日數之最後一日,則8月18日應支4折(現行規定為30%),8月19日不得報支。(92年11月版#57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