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員工問答

Print
    統一發票應記明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品名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如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名證明;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