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對於機關(構)同仁提出之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審核是否記明應登載事項,倘有未登載者,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得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章證明之。
二、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三、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據反映紙本電子發票易有模糊情況,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說明,其已對廠商開立之紙本電子發票紙質,訂定強化及相關認證與稽核等規範,可改善其保存狀況,又倘發生模糊,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爰各機關(構)員工向廠商洽取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本總處101年間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103.2.18主會字第1030500096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