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統一編號,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另依據「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貳篇憑證之審核、六憑證審核作業、(一)統一發票:1.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不得逕以扣抵聯(第二聯)結報。2.電子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者,均得作為支出憑證。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機關自行自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收執聯者,並應由經手人簽名。3.上開有關應簽名部分,得以蓋章代之。故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結報時,請一併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