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並未就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之支給形式予以限制規範,爰辦理文康活動(例如:員工慶生活動),其經費依相關規定標準編列並經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上開預算範圍內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形式發給。惟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二、依考試院「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該條規定事蹟之一者,個人得頒給5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1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又依銓敘部103年11月3日部管四字第1033864899函示略以,「等值之獎勵」並不包含獎金及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
三、各機關發放禮品(券)或現金等時,應取得相關證明支付事實之單據,如發票、收據、購買證明單、發放清冊或印領清冊等,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據以辦理經費結報,又該項發放如涉及所得、獎金或其他給與,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