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憑證請領費款,請於當年度辦理核銷,未及於年度結束前核銷完畢者,請務必於次年元月5日前將相關憑證送達主計室辦理費款核銷(保留款除外),如因故逾期或漏報致未能依限完成結報作業者,相關疏失責任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