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依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機關補助以3,500元為限,並得以公假登記;故回本院辦理健康檢查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95年7月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