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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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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服務於高雄榮民總醫院之人員,支援位於臺北地區之機關(如輔導會),參加本院舉辦之健康檢查,可否報支出差旅費?

    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依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機關補助以3,500元為限,並得以公假登記;故回本院辦理健康檢查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95年7月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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