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對「訓練」之定義為:「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主動提供特定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故自行參加訓練,不宜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