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核准以奉派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者,依下列規定補助費用: (1)經院部長官於簽案指派並經副院長同意補助費用者:參照出差旅費之規定,補助往返交通費及必要之住宿費。 (2)自行提出申請者:不補助費用。 二、報名費或學費需申請核准後,始得由年度教學訓練預算科目項下支應,若需經測驗及格者,應檢附結業成績證明文件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