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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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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赴國外進修人員之各項補助費用報支標準為何?

    請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6日 院授主預字第1 110103598號函修正,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單位:美元

    項    目

    數    額

    備    註

    月支生活費

    日支數額級距

    月支生活費

    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下部分,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三折、八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部分,參照日支數額表所列城市之日支數額,按左表分級補助,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每日按左表數額二十分之一支給,第三十一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四折、九折支給。

    三、前二點所定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所定之行政費(報名費及註冊費除外)、禮品交際及雜費。

    410以上

    1,700

    370-409

    1,600

    330-369

    1,500

    290-329

    1,400

    250-289

    1,300

    210-249

    1,200

    170-209

    1,100

    169以下

    1,000

    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

    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二、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

    每學年學雜費

    (含報名費、註冊費、訪問學人費、實驗費、必要之會費及設施使用費)

    由各機關依核准之計畫檢據覈實報支

     

    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由各機關依核准之計畫覈實報支

    一、交通費檢據覈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綜合補助費

    180

    一、發給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綜合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

    二、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具領。

    附記:

    一、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

    二、各級地方政府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準用本表規定報支。

    三、本表修正生效後,出國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國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國期間適用新規定,但於新規定出國期間適用新規定之補助總額低於適用舊規定者,得適用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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