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門診處方調劑
- 本院門診實施全面作業電腦化,未經掛號之處方,無法受理。
- 門診處方限當日有效,隔日作廢。
- 醫師在診間,面對終端機,採用紅外線掃瞄條碼輸入設備,配合條碼輸入簿操作,當藥囑開立完成,藥局亦同時印出處方箋及藥袋。 (病患資料、領藥號、處方時間、處方類別、藥名、用法、用量等均清楚列印於處方箋及藥袋上)。
- 門診用藥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為準。
- 本院各類身份病患之用藥範圍及品項與品質均相同,惟須符合保險單位之用藥規定。
- 一般處方期限至多 3~7 天,惟符合保險單位規定之慢性病,得按病情需要給予30天以內之用量。
- 藥師對處方用藥如有質疑處,應主動與處方醫師協調尋求合理解決方式,以免造成用藥不當。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箋)作業
原則:
目的:
- 為使病情穩定,僅需長期服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之慢性病患,得以順利再調劑領藥,免除重複就診之不便。
規定:
- 各科慢性病患經診斷確定後,須長期以相同藥物治療者,可由各專科之總醫師以上醫師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病患憑處方至門診藥局換領由電腦列表機列印之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領藥,一次取藥量以一個月為原則。
- 藥事法所規定之麻醉藥品不得開給。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個月,調劑次數以醫師於連續處方箋上註明者為限,但最多不超過四次,且每次調劑不得超過一個月份,例如,眼科等每次領 21天的藥量,得調劑四次。
-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應立即就醫,如有下列情形,應再次就診,重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1)因病情需要增減或更換藥品。(2) 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3)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服用完前十日內,始得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領藥。
- 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
領藥:
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電腦即自動排序編入當日 領藥號,患者繳費後,持慢箋等候領藥。
凡持慢箋之病患或家屬請在規定之領藥日期區間,至掛號櫃檯編號、等候領藥。
處方核對作業
確保病患領用之藥物絕對正確,實施處方用藥全面再校對作業,鑑於校對作業之繁瑣,本院特設計一面為完全透明之投藥袋,以節省藥師校對人力,並達簡化便捷功 效本部現有兩位專責審核校對藥師,位於單雙號調配完成輸送出口處,專職審核校對工作,確保調劑品質管制作業,早上繁忙時段另增派多位藥師協助。其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 處方內容是否違反全民健保藥品給付規定。
- 校對調配藥師所調配處方之用藥是否正確無誤,包括藥品外觀、數量及處方內含藥品筆數有否遺漏或夾帶,藥袋內之藥物與藥袋名稱是否吻合。
- 校對處方用法是否正確,包括劑量、劑型、途徑、頻次、天數等。
- 校對限制用藥之使用是否得當,如成人開立小兒科病患專用糖漿等。
- 校對用藥是否合理,包括藥物間是否有藥理上之交互作用,以及物理或化學上之配伍禁忌。
處方審查作業
為確保醫療品質更臻完美及病患用藥安全之考量,處方審查作業乃提供醫療單位正確處方用藥最直接而有效的方式。
1. 調劑藥師:
- 於調劑過程中審查處方劑量,用法,途徑是否恰當,有無配伍禁忌,核對所發藥品是否外觀改變或變質過期,失效等。
2. 校對藥師:
- 校對時再次審查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恰當,處方用藥是否合宜,藥袋內之藥物與藥袋外之名稱是否吻合。
3. 發藥藥師:
- 審查醫師是否重複開立相同處方,或不同就診科別用藥是否重複,病人是否錯拿他人之領藥單,詢問病患用藥情形。
4. 藥物諮詢藥師:
經由以上流程進行審查所發現處方之任何疑問,藥師均以電話與有關醫療人員諮商後,立即解決問題。並將問題處方做成評估記錄表,作為教學資料或照會有關部門 改進促使臨床用藥更為恰當,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用藥指導作業
於80年4月門診藥局設有"藥物諮詢處",由專屬臨床藥師負責,以親切的服務態度,有耐心地面對面的諮詢方式(或電話答詢)解答門診病患有關藥物方面之疑問,提供正確的指導服務,以達臨床藥物治療效果。
1. 指導項目包括:
- 藥物之正確服用知識或使用方法。
- 多種藥物使用或服用時應注意事項。
- 藥物之用途及療效。
- 有關藥物之副作用,發生時如何處理。
- 漏忘服藥或補服時應如何處理。
2. 電話諮詢:
院內醫療人員有關藥物之問題,舉凡藥品之效期、形狀、外觀、主成分、藥物治療、不良反應及本部作業規定等。
連絡醫護人員,解決處方問題,例:重複處方、用藥劑量及服用方式、時間、頻次及藥物交互作用、用藥不當、用藥不符規定等。
3. 記錄病患用藥立即處理記錄及病患用藥指導記錄
若為處方用藥問題主動和醫師聯絡解決。
於每週門診會報時提出,進行教學研討。
4. 整理問題處方並依醫療單位分別統計,並照會有關部門改進
教學指導作業
80年6月參加教學醫院資格標準認定合格,即開始接受各大學院校藥學系學生實習指導,使學生們了解醫院藥師職責及臨床藥學工作。其中包括國防醫學院、台北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大仁科技大學、嘉南藥理大學等藥學系學生。也接受社區藥局藥師的實習,充分發揮教學醫院的功能。
藥事照顧服務
本院率先於民國88年指派藥師赴美國明尼蘇達州研習藥事照護,迄年首度舉辦藥事照顧持續教育課程及推廣相關作業。
94年設立「藥事照顧」室,96年隨藥師法第15條增修,原藥事照『顧』室更名為藥事照『護』室。
「藥事照護」是指由藥師發現、解決、預防患者治療有關之用藥問題,並與患者及醫師討論後,共同建立照顧計畫及療效追蹤指標,使病患願意配合、藥物治療能符合適應症,且有效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