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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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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育嬰留職停薪/回職復薪需求,請洽各職類承辦人:

    • 醫師-------    林小姐 分機71100
    • 護理師------  蕭小姐 分機71102
    • 醫技及行政-- 戴先生 分機71106
    • 重申「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對象規定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懶人包 (銓敘部製)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留職停薪-申請書
    • 回職復薪-申請書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1.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對申請津貼有疑問,請洽承辦人:黃小姐 分機71104

    • 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書odtpdf(雙面列印) 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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