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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適用】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

    通報及檢附文件
    1.發生事故時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及職安室,若發生於工作場所之事故,應將意外之原因拍照,作為後續改善依據。
    2.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件應報警處理。
    3.除傷重住院不克填寫者,由單位主管於3日內通知職業安全衛生室錄案外,人員須於事故發生14日內填寫「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並檢附相關文件陳單位主管。
    4.人員應檢附「醫師診斷書」,超過7日者另需檢附職業醫學科診斷書,證明是否與工作有因果關係,以供核判。
    5.上下班交通事故須檢附「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通勤用)」駕照影本、路線簡圖及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6.每次申請公傷假天數最高以30日為上限;超過30日仍無法恢復上班,則需再次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含職業醫學科)依上述程序提出續請公傷假。

    • 相關檔案
      1. 公傷事件報告單新表範例
      2. 高雄榮民總醫院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通勤用)1130412(修關懷單日期、欄位)
      3. 高雄榮民總醫院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1130412(修關懷單日期、欄位)
      4. 矯正預防措施處理紀錄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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