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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臨床醫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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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唐維       資料來源:醫學研究科       聯絡資訊:twei@vghks.gov.tw       
    Research-Oriented Attending Physician Program

    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遴用暨績效考核作業規定

    為栽培具研究潛力之主治醫師,強化臨床與基礎醫學研究連結,提升本院學術研究水準,建立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之遴用、職責、待遇、續任評核、退場及績效考核制度。

    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遴用程序 績效考核 續任評核 退場機制
    CURRENT VERSION 第十二版

    現行版本:2025.07.02

    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遴用暨績效考核作業規定

    一、宗旨與定義

    宗旨

    為栽培具研究潛力的主治醫師,增加本院臨床與基礎醫學研究,提升本院學術研究水準。

    工作比例

    研究型主治醫師係指本院專任主治醫師,其工作時間 60% 從事精進醫學研究及指導研究教學,40% 擔任醫療服務。

    名額與資源配置

    研究型醫師名額由院長視實際業務發展需要決定。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無論原服務單位為本院或其他醫療研究機構,均應專案陳報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二、申請資格

    本院專任主治醫師

    • 須為本院專任主治醫師。
    • 具部定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或具博士學位。

    院外人員

    • 符合本院師三級含以上醫師任用資格。
    • 近三年在他院擔任研究或臨床試驗工作表現優良者。

    退休後回聘契約主治醫師

    • 須具教育部部定副教授資格。
    • 退休前五年內,應以單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發表學術論文四篇以上含,其中至少二篇為原始論文。
    • 本類人員不適用本作業規定第十一條之規範。

    三、遴用程序

    01

    院外進用

    依本院主治醫師進用相關規定,由教研部公開甄選,論文、研究績效與基本資料經教研部初審合格,再經口試委員會複審通過,簽奉院長核定後辦理進用。

    02

    院內甄選

    具備申請資格者得申請,申請時須附所屬單位主管同意書,並檢附論文、研究績效與基本資料,經教研部初審合格,再經口試委員會複審通過,簽奉院長核定後生效。

    03

    任用管道

    可佔原臨床單位職缺,或佔教學研究部缺、借院控缺;其人事考核陞遷、研究成果及績效依院內相關規定辦理。

    04

    研究績效門檻

    五年內發表之論文至少有三篇原創性論文在學門領域排名前 20%,或至少一篇影響係數 Impact factor ≧ 5 分。

    四、研究型主治醫師職責

    1

    以提升本院研究水準為任務,帶動研究能力與研究能量,協助或規劃本院相關重點研究領域。

    2

    負責指導本院醫師及醫事人員執行計畫、撰寫學術論文、申請院內外研究計畫。

    3

    協助推動跨科部、跨院際及與國際學術機構之研究交流與合作。

    4

    協助推動全院醫師及各職類醫事人員研究教學課程。

    5

    精進個人研究,並執行研究進階相關教學。

    6

    辦理院方交辦之研究業務事項。

    五、待遇與獎勵

    在任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每月專勤工作獎金計發方式,以全院師級主治醫師平均值為最高上限,再依季評核結果按比例核算。基本額度得由院長依職權調整;其獎金核定與發放,最終由院長裁酌決定。

    退休後回聘研究型主治醫師

    • 評核成績達 85 分含以上者,以全院師二級主治醫師專勤獎金平均值為發放上限。
    • 評核成績達 75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按平均值八成核發。
    • 評核成績達 65 分以上、未滿 75 分者,按平均值七成核發。
    • 評核成績未達 65 分者,由教學研究部提出專案檢討,報請院方核議處置。
    • 年滿 76 歲至 80 歲含者,專勤獎金一律採定額給付,每月新臺幣 10 萬元整。

    論文敘獎與研究資源

    1. 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之研究論文,比照本院其他臨床同仁發表之論文予以敘獎。
    2. 教研部優先提供研究空間,協同督導計畫進行與指導實驗。
    3. 臨床工作時間每週以兩個門診時間為限,含手術、檢查及醫療支援等。
    4. 每週臨床工作時間不得低於 4 小時,不得超過同等職級主治醫師工時之 40%。
    5. 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本院 C 型研究計畫,以利持續推動學術研究之發展與深化。

    六、續任評核

    評估週期與程序

    1. 現職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每三年應接受評估。
    2. 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每年應接受一次績效評估。
    3. 評估作業於每年 11 月初啟動,由教研部擬定評估計畫,正式通知被評估人員,說明評核方式、時間表與資料繳交期限。
    4. 由教研部初評後,提報院部審查。

    通過

    得續聘,並列入獎勵發放依據。

    待觀察

    得依狀況給予 3 至 6 個月觀察期後再審。

    不續聘

    如評估未達標準,得不予續聘或提前終止聘期。

    七、退場機制

    研究型主治醫師自行提案

    自生效日起算,至少任職半年後,由本人主動提案簽呈,經產官學管理會醫學研究組召開會議討論,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生效,三年內不得再任本院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教研部提案

    自生效日起算,至少任職半年後,由教研部提案簽呈,經產官學管理會醫學研究組召開會議討論,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生效,三年內不得再任本院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院外人員進用

    院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書,並接受本院評核;如評核為不能勝任者,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八、栽培策略

    期滿返任與升遷銜接

    院內甄選之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因計畫結束或其他原因,期滿三年後欲回院內原任職單位工作,且原單位遇有升遷機會時,應與該單位內同仁有相同升遷機會;如有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續延任評分時,教職評分額外加分,例如具助理教授資格者,原評給 8 分,則進一級以副教授資格給分 9 分。如該臨床單位無缺時,得連人帶缺調回原單位或調至其他單位。

    九、績效評核原則

    評核指標與作業時程

    1. 評核指標與核算方式如附件。
    2. 每年 1 月、5 月、9 月之 15 日前完成評核表。
    3. 另訂定研究型專責醫師激勵獎金指標暨規定,依完成項目給予相對應之獎金比例,額度由醫務企管部統籌計算。
    評核作業 年度第 1 次 年度第 2 次 年度第 3 次
    評核月份 1~4 月 5~8 月 9~12 月
    薪資發放月份 6 月~9 月 10 月~1 月 2 月~5 月

    十、公布施行

    本作業要點由產官學管理會醫學研究組召開會議修訂,陳報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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