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栽培具研究潛力的主治醫師,增加本院臨床與基礎醫學研究,提昇本院學術研究水準。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研究型主治醫師係指本院專任主治醫師,其工作時間 60%從事精進醫學研究及指導研究教學,40%擔任醫療服務者。前項研究型醫師之名額,由院長視實際業務發展需要決定之。為妥善規劃本院研究資源與人力配置,針對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無論其原服務單位為本院或其他醫療研究機構,應專案陳報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三、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申請資格:
- 本院專任主治醫師,並具部定助理教授(含)以上或具博士學位。
- 院外人員符合本院師三級(含)醫師以上任用資格,近三年在他院擔任研究或臨床試驗工作表現優良者。
- 退休後回聘契約主治醫師,須具教育部部定副教授資格,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應以單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發表學術論文達四篇以上(含),其中至少應有二篇為原始論文。另本類人員不適用本條款第十一條之規範。
四、遴用程序:
- 院外進用:依本院主治醫師進用相關規定由教研部公開甄選,其論文、研究績效與基本資料經教研部初審合格,再經口試委員會複審通過,簽奉院長核定後辦理進用。
- 院內甄選:具備申請資格者得申請,申請時須附所屬單位主管同意書,附論文、研究績效與基本資料會教研部初審合格,再經口試委員會複審通過,簽奉院長核定後生效。
- 上述院外進用及院內甄選之職缺任用管道:
- 佔原臨床單位職缺-其人事考核陞遷、研究成果及績效依院內相關規定辦理。
- 佔教學研究部缺、或借院控缺-其人事考核陞遷、研究成果及績效歸依院內相關規定辦理。
- 須同時具備以下評估標準:五年內發表之論文其至少有三篇原創性論文在學門領域排名前 20﹪以內,或至少有一篇其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5 分。
五、研究型主治醫師職責如下:
- 提升本院研究水準為任務,帶動研究能力與能量,協助或規劃本院相關之重點研究領域為原則。
- 負責指導本院醫師及醫事人員執行計畫、撰寫學術論文、申請院內外研究計畫。
- 協助推動跨科部、跨院際及與國際學術機構的研究交流與合作。
- 協助推動全院醫師及各職類醫事人員研究教學課程。
- 個人本身研究之精進及研究進階之教學。
- 院方交辦之有關研究業務事項。
六、待遇:
- 在任「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每月專勤工作獎金計發方式:以全院師級主治醫師的平均值為最高上限,再依季評核(同專勤一及二)評核結果按比例核算。基本額度得由院長依職權調整;其獎金之核定與發放,最終由院長裁酌決定之。
- 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其專勤獎金發放原則如下:
- 經評核成績達 85 分(含)以上者,以全院師二級主治醫師專勤獎金之平均值為發放上限。
- 評核成績達 75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按全院師二級主治醫師專勤獎金平均值之八成核發。
- 評核成績達 65 分以上、未滿 75 分者,按全院師二級主治醫師專勤獎金平均值之七成核發。
- 評核成績未達 65 分者,由教學研究部提出專案檢討,報請院方核議處置。
- 年滿 76 歲至 80 歲(含)者,不適用前述評核獎金比例計算,專勤獎金一律採定額給付,每月新臺幣 10 萬元整
七、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之研究論文比照本院其他臨床同仁發表之論文,予以敘獎。
八、教研部優先提供研究空間,協同督導該員計畫進行與指導實驗。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其臨床工作時間每週以兩個門診時間為限(含手術、檢查及醫療支援等)。每週臨床工作時間不得低於 4 小時,不得超過同等職級主治醫師工時之 40%。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本院C型研究計畫,俾利持續推動學術研究之發展與深化。
九、續任評核:
現職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每三年應接受評估,退休後回聘之研究型主治醫師則應每年接受一次績效評估,評估作業於每年11月初啟動,由教研部擬定評估計畫,正式通知被評估人員,說明評核方式、時間表與資料繳交期限。在由教研部初評後,提報院部審查。績效評估結果原則上區分為「通過」、「待觀察」與「不續聘」等級,僅「通過」者得續聘並列入獎勵發放依據。「待觀察」者得依狀況給予3至6個月觀察期再審。如評估未達標準,得不予續聘或提前終止聘期。
十、退場機制:
- 研究型主治醫師自行提案:自生效日起算,至少任職半年後,由本人主動提案簽呈,經產官學管理會醫學研究組召開會議討論,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生效,三年內不得再任本院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 教研部提案:自生效日起算,至少任職半年後,由教研部提案簽呈,經產官學管理會醫學研究組召開會議討論,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生效,三年內不得再任本院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
- 如院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書,並接受本院評核,如評核為不能勝任者,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十一、栽培策略:
院內甄選之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因計畫結束或其他原因,期滿三年後欲回院內原任職單位工作,且原單位遇有升遷機會時,應與該單位內同仁有相同升遷機會及如有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續(延)任評分時,教職評分額外加分,例如該院級研究型主治醫師具助理教授資格,原評給 8 分,則進一級以副教授資格給分 9 分。如該臨床單位無缺時,得連人帶缺調回原單位或調至其他單位。
十二、績效評核原則:
- 評核指標與核算方式如附件。
- 每年 1 月、5 月、9 月之 15 日前完成評核表(時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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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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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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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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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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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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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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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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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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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發放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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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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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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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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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訂定研究型專責醫師激勵獎金指標暨規定,依照完成項目給予相對應之獎金比例,額度由醫務企管部統籌計算。
十三、本作業要點由產官學管理會醫學研究組召開會議修訂,陳報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