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2024年第2次輻射防護委員會提案五主席裁示辦理。
2.由受試者保護中心為窗口,請試驗/研究團隊檢送本院輻射人體試驗研究申請同意書正本(需計畫主持人簽名)、輻射劑量計算證明(紙本及電子檔)及受試者同意書,各一式2份至受試者保護中心,由受試者保護中心轉交輻射防護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