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例如徵得廠商同意後延長保留期間)(工程會98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