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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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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述講課鐘點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 關(構)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 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 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5.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 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殊需要,得自訂支給規定。

    8.本表自 107 年 2 月 1 日生效。

    二、依本院107年2月26日高總人字第1070200298號函,經本院院部會議討論決議:「聘請講座費用:本院仍維持修正前原標準支給,院外委託、補助辦理之計畫亦同。如有特殊情形,請承辦單位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爰本院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講座鐘點費(含院外委託與補助計畫)仍依原支給標準辦理如下:

    (一)外聘:

    1、國內專家學者1,600元/節。

    2、與本院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1,200元/節。

    (二)內聘本院人員800元/節。

    (三)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四)如有特殊情形,支給鐘點費數額逾上開規定並於行政院所訂支給上限以內者,由承辦單位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五)上述規定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

    (六)又考量業務實際需要,辦理專題講座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逾前揭規定標準者,主辦單位應衡酌講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條件,敘明原因另案專簽奉准辦理。

    三、所稱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係指各院二級機關下具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例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行政院二級機關,若本院辦理講習,所聘講師來自於輔導會,因兩者有隸屬關係,其講師費為1,200元/節,再若本院辦理講習,聘請台北榮總人員擔任講師,因同為輔導會會屬關係,亦以1,200元/節標準支給講師鐘點費。

    四、外聘講座得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交給往返交通費,若授課講座搭乘交通工具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存根(收據)者,可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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