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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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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休假補助費,是否有補救措施?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六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二月五日。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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