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下部分,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三折、八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部分,參照日支數額表所列城市之日支數額,按左表分級補助,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每日按左表數額二十分之一支給,第三十一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四折、九折支給。
三、前二點所定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所定之行政費(報名費及註冊費除外)、禮品交際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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