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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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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業務上有需要調案會計憑證,有何申請作業程序?

    若業務上有需要借閱、查詢或影印會計憑證者可以申請調案,會計憑證之調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調案本部科之案件由本院主計室主任代為決行,若需調案其他部科之會計憑證,則需簽奉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定;調閱會計憑證須先於本院主計室網頁下載會計憑證調案申請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經單位主管簽章送經核可後,持核可之申請單交由主計室憑證保管人辦理;調案人除事前簽奉核可外,不得將調案之會計憑證擅自抽取、攜出或影印案卷,亦不得任意毀壞、汙損、擅自塗改,一經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將簽報院長議處,嚴重者將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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