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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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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訂之」。請問行政院對國外出差費保險項目及保額之規範為何?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訂之。」該要點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87年3月23日以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現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112 6  21 日至 113  6 20日止為華南產物保險)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原行政院主計處93.8.23處忠字第0930005339號「主計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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